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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were not perfect

【汉化】IS IT RIGHT TO MAKE A ROBIN? 创造罗宾是否正当?

Super Sociology:

作者:James Di Giovanna


原文选自由Mark D. White和Robert Arp编著的《Batman and Philosophy: The Dark Knight of the Soul》一书,感谢知名不具的校对君提供了pdf并拯救了我的语死早。


文章中以[数字]表示的是原注,以(数字)表示的是译注,请注意加以区分。


作者观点并不代表译者观点。




一位蝙蝠侠应该做些什么?


蝙蝠侠和罗宾,活力双雄,黑暗骑士与神奇小子——这些说法听起来再自然不过。但无论它们听起来多么熟悉和正确,你都可能会问自己:蝙蝠侠训练一个小男孩成为罗宾,好送这个男孩去和危险的罪犯们战斗,这样真的好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转向伦理学——这是一个哲学分支,思考类似“我应该怎么做?我应该如何过我的生活?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举例来说,你有超乎常人的智力,无与伦比的格斗技艺,并且被一段父母被罪犯杀害的记忆纠缠不休,你可能会这么回答这些哲学问题:“我也许应该穿上蒙面斗篷,混入夜色当中,用暴力手段制止罪犯干那些穷凶极恶的勾当。”又或者你可能会这么回答这些问题:“我应该去接受心理治疗,我应该努力发掘人性,而不是放任自己沉溺于角色扮演和打击犯罪,我应该成为一个体贴的养育者。”(但那样就不会有什么人写关于你的漫画故事了。)


或者换个例子:假如你找到了一个生活在街头的孤儿,你想要帮助他,你应该怎么做?看起来道德层面能接受的回答包括:把他送去社会服务机构,给他找个家,亲自收养并关怀他。但是,让他穿上制服,训练他打击犯罪,以磨砺他的技巧和品性(character)的名义让他暴露在危险之下,这个回答又怎么样呢?这就是蝙蝠侠对罗宾所做的……并且做了两次(迪克·格雷森和杰森·陶德)!我们很难想象,比起将孤儿送到社会机构等做法,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同样容易接受。迄今为止,历史上有过不少民族用相似的方式养育过儿童。古代斯巴达人、中世纪欧洲的贵族,还有新几内亚的武士,他们都会以使年少的男孩成为真正的成人这个名义,使他们面对可能致命的危险。尽管只有中世纪的欧洲人才会给他们的孩子穿上披风戴上标志,但所有这些民族的行为都有些挺蝙蝠侠的部分。[1]


我们能为这种养育儿童的方式辩护吗?我们能为蝙蝠侠总喜欢捡些小男孩,并把他们扔给打扮得像是小丑的恶毒罪犯的倾向辩解吗?罗宾的正当养育和教育这个伦理问题的核心正由这些问题构成,它们同时也是这一章的基础。


 


超级英雄的义务


伦理可以被定义为“按照一套准则或义务生活的尝试”,无论结果如何都遵守这些准则,或者基于这些义务要求活动,因为义务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我们把这种定义叫做义务论伦理学(deontological ethics),这个词源自希腊语里的deon,其含义是“义务”。最重要的义务论伦理学家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著名的观点之一认为,最重要的义务必须是普遍且绝对的。“绝对”的意思是“没有例外”——或者说,我不能挑一条义务出来考虑它不能适用的情境,也不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选择不适用它。例如康德说伦理义务之一是不要撒谎。假设蝙蝠侠被小丑抓住了,而小丑想要知道罗宾在哪里。蝙蝠侠当然可以什么都不说,或者回避这个问题,但他不能对小丑撒谎,说罗宾在某某地,而蝙蝠侠实际上在那里给小丑设了陷阱——除非罗宾真的在那里,因为这会打破不要撒谎的义务。[2]


 “普遍”的意思是准则对每一个人都适用;换句话说,我们应该针对每一个给定的行为询问“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了?”这个问题,或者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3]康德主张,如果你遵从的准则不以这种方式“普遍化”,那么它就不能成为伦理准则,因为每一个人都必须能按照相同的道德准则生活,没有任何人能使自己成为特例。


所以让我们来看看第二任罗宾杰森·陶德的情况。发现杰森试图偷盗蝙蝠车上的轮胎之后,蝙蝠侠决定训练他。[4]如果我们打算当康德主义的义务论者,那么我们会问:“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某个绝对(没有例外)且普遍(对所有人适用)的准则?”蝙蝠侠遵从的准则大概是这样的:“如果你看到一个孤儿偷你的车轮毂,你应该把他塞进亮红色和亮黄色的制服里,然后让他去和企鹅人战斗。”这似乎很难称得上普遍,所以康德可能会认为这么做不道德。


但人们遵从的准则很少这么具体,毕竟,如果每个人都依照“成为哲学家”这个准则生活,那这个世界肯定完蛋,但这准则本身很难说不道德。“成为任何能使你幸福的身份”或者“好好利用你的天赋”就更笼统,也更容易普遍化。同样,我们可以重新将关于杰森·陶德的准则表述为“做你能做的事来帮助孤儿”——这肯定是能够普遍化的,并且这也符合广义上康德的“帮助他人”义务(2)。当然,帮助孤儿并不必然包括“送孤儿去和有精神病、穿着万圣节变装的罪犯战斗”。事实上,我们很可能认为有这样一条普遍准则,即你在帮助儿童的同时,有义务保护他们免受伤害。在这个意义上,保护儿童的义务为“做你能做的事来帮助孤儿”设置了限制。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前提,那么,至少在这一项上,蝙蝠侠就不是个很好的康德主义者,因为他确实让罗宾暴露在伤害之下。


 


为公共利益而利用罗宾


伦理也可以被定义为“寻找我们的哪一个行为能够产生最佳结果,并且依照这种方式行动的”。这被称为结果论伦理学(consequentialist ethics),因为它关注行为的结果超过行为固有的道德正确性。功利主义者(Utilitarians),如杰里米·边沁(1748-1832)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主张,只要某种行为的结果有助于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回报或快乐,那么它在道德上就是善的。[5]义务论主张“保护儿童”,或至少“不要将儿童暴露于严重伤害之下”,但蝙蝠侠依旧可以用功利主义者的角度为将罗宾置于危险之中的行为辩护,只要这么做有利于歌谭市的公共利益。如果训练罗宾能给歌谭公民带来更大的好处,超过这么做所花费的时间、耗费的沙袋和带来的伤害,那么功利主义者就会认为这是正当的。


但罗宾们自己呢?毕竟众所周知,杰森·陶德就是被小丑活活打死的(3)。就因为他们为歌谭提供的服务帮助了许多人,他们的牺牲就不是过于高昂的代价了吗?功利主义者臭名昭著于为牺牲个人幸福以追求集体利益的行为辩护,即使这意味着伤害在这一过程中被利用的那些个体。例如,如果能够达成从某个恶棍手下拯救整个群体这个更佳结果,在过程中要求杀死一个,两个,或者一百个人,那么在功利主义者的立场上来看,这在道德上仍然是正确的。所以,我们可以假定,由于能够给社群带来良好结果,蝙蝠侠可能会同意让他的小助手们置身危险之中这个行为是正当的。[6]但我们知道,蝙蝠侠决不会为了抓住一个罪犯就牺牲一位无辜路人的生命,所以他他这套逻辑仅仅适用于经自己训练,自愿参与这份工作的男孩们。(话说回来,哪个小男孩会不愿意呢?)因此,即使蝙蝠侠的功利思想能够解释训练罗宾这件事,这种思想也只能做到这一步了。


 


打击犯罪与性格(character


是否还有另一种方式能让我们理解蝙蝠侠做出伦理决定的过程?他训练罗宾来打击犯罪的决定有可能源于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这种伦理学强调被叫作“美德”或“优点”的普遍性格特质(character traits),而不是(像义务论或功利主义做的那样)评判具体的行为。美德伦理也会考虑到一些区别,例如性格上的区别、人们所扮演角色之间的区别、人们生活的文化背景的区别。蝙蝠侠虽然竭力拥护他认为永恒正确的抽象道德原则,他似乎也能够理解不同性格的人应做不同的事,不是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蝙蝠侠或罗宾。不是人人都有成为超级英雄需要的性格类型,社会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承担不同的角色。


我们或许能够为蝙蝠侠的行为方式辩护,因为他赋予了罗宾一种特定的品格,尽管这种品格不适合每一个人,但联系到大的文化背景,它依旧是正当且必要的。[7]换句话说,罗宾或许就是要扮演“让世界变得更好”的角色,而蝙蝠侠或许在让杰森·陶德当罗宾的时候也使他成为了更好的人,尽管“打扮得像蝙蝠的人应该让偷轮胎的孤儿成为正义的活武器”并不是普遍真理。


柏拉图(前428-前348)是第一个以书面方式提出美德伦理学传统的西方哲学家,[8]他相信不同的个体应该根据其社会角色来适用不同的伦理规范。虽然如此,普遍的伦理准则却适用于每一个人,所以在某些特定方面每个人在伦理上都是相同的,然而在不同社会角色的具体伦理要求上,会由不同的伦理命令来主导。


但到了二十世纪,迈克尔·斯洛特、玛莎·娜斯鲍姆、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等哲学家提出,义务论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都存在一些能由美德伦理学化解的问题。[9]义务论者和功利主义者能谈论正确行为,却似乎说不出某人怎么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理论有时候被叫做“行为”或“准则”伦理,因为它们都针对单个行为,以及适用于该行为的普遍准则,但它们通常不会处理教育出某种倾向于道德行为的品格(character)所需要的训练。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似乎在暗示,仅仅理解伦理理论就足够了,任何理解得更好的人都会,或者说应该,表现得更好。但很显然,我们可能明知某事是错的,出于意志力的脆弱之类的因素却还是会去做。


不仅如此,我们认为好的某些事,并不必然对每一种情形下的每一个人都是好的。比如,警察可以逮捕他人,征用交通工具,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使用致命武力,但我们不会想要普通公民也这么做。所以,即使所有的社会角色最终都必须接受某些总括性的准则,警察这个特定角色里的某些部分依旧会要求某些特定的伦理准则。重要的是,警察都接受过训练,了解他们的角色,只有经历过恰当的训练,并如我们所希望的那样,被灌输了恰当的性格之后,他们才能被允许以警察的准则行动。这就是为什么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作为美德伦理学的奠基者,会强调构建性格,特别指出训练某人符合伦理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解释如何符合伦理。


在《追寻美德》一书中,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主张,性格是在人的一生中由行为方式所创造的。麦金太尔同意柏拉图的观点,认为我们首先依照道德行动,随后我们才能了解道德。简而言之,我们不会向儿童解释伦理,我们只会说不。只有当他们长大一些,已经将道德行为内化之后,才能理解依照美德或道德行动的抽象理由。到了这个时候,一个人才可以完全参与到关于伦理行为的哲学思考当中去,并且进行被义务论者或结果论者当作伦理学核心的那种伦理观念实验,即推演普遍原则并有效思考结果。


起初,我们通过对不当行为的惩戒和对恰当行为的奖励来学习伦理。如果我们希望将某种具体的美德,比如勇气,灌输给某人,我们必须测试这个即将被赋予这一品格的人。勇气源自直面危险,所以,如果一个儿童要变得勇敢,他必须遭遇一些危险。如果我们发现这个儿童有天生的英勇倾向,他就会成为士兵或警察角色不错的候选人。随后我们增加关于勇气的训练,为他增加其他的美德,包括温和和节制,慢慢塑造理想的性格。


如果没有伦理行动的实践经验和来自外界的普遍经验,这种伦理理论很容易误入歧途。如果在我们进行伦理思考的时候忽略道德品格,它也很可能会是无效的。如果没有良好行为训练的背景,也不能积累起也不会获得足够多的,关于良好行为的抽象知识。无论我们进行多少理论化工作,没有没有行为的背景,我们自私自利、不顾德行的行为倾向将会压倒我们关于正确行为方式的认知。


 


依照美德伦理学,蝙蝠侠能否训练罗宾?


于是,当蝙蝠侠将罗宾收归自己的羽翼之下,他不会只向罗宾解释超级英雄伦理,他会训练罗宾,通过例子和经验教导对方超级英雄的行事之道。但我们依然对其中的道德正确性持有怀疑:比如,一个人也可以训练一个男孩成为小偷,赋予他犯罪的“美德”。美德伦理学也要求我们决定自己应当使用怎样的训练,应当创造怎样的伦理品格。为此,我们不得不像义务论者和功利主义者那样,被普遍原则所吸引——特别是像结果论者一样,询问“我们想要把一个年轻人训练成哪一种人”?


 


尽管美德伦理学关注训练,但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接受任何一种角色的训练。如果某人天生就倾向于某些美德,那就可以去磨砺那些美德。但如果某人强烈缺乏某些美德,那训练这个人承担需求这些美德的角色大概就是行不通的。以杰森·陶德为例,杰森有勇敢的美德,但他也有粗暴和莽撞的恶习。他会乐于伤害罪犯,还会做出轻率的决定,使蝙蝠侠和他自己都陷入险境。在杰森·陶德的伦理训练当中,蝙蝠侠似乎在两个方面失败了:他没能以自己的经验赋予杰森节制的美德,也没能改变这位年轻的被监护人的潜在性格。


在训练杰森·陶德的时候,蝙蝠侠面临诸多难题。其一,杰森·陶德的性格在他的犯罪生涯里已经成型。其二,蝙蝠侠的注意力总是落在战斗、勇气和行为的训练上。他根本就没准备好培养罗宾温和谦逊的品格,训练他有节制地发挥自己的勇气。或许杰森一头扎进对阵小丑的战斗中并被杀害,正是这些失败带来的结果,而这场悲剧从此一直纠缠着蝙蝠侠(即使在杰森最近复活之后也依旧如此)。


 


有时英雄也会失败


但要如何拯救罗宾呢?归根结底,有时无论我们或我们的老师的意图有多好,道德品质总是会远离我们而去。但美德总是值得追求的。如果蝙蝠侠在自己的高强度训练里没有做出符合道德的选择,他就永远都不会成为蝙蝠侠。[10]义务论者的准则和功利主义者对结果的强调能够帮助我们做出道德抉择,但他们的做法看起来就好像道德只是关于如何做正确的选择。有时候,美德伦理学也承认,即使是最好的意图也不一定能产生道德上来说良好的结果,因性格的发展受到许多限制。正如杰森·陶德发现的,有时候失败就只是道德生活的必然结局而已。或许杰森就是不适合超级英雄的角色,天生缺乏相应的倾向或者说意愿。(确实,他在复活之后选择杀死罪犯,成为了更接近反英雄的形象。)在这个情况下,蝙蝠侠本应该让他承担别的角色——正如漫画里发生过的那样,迟一些的时候,蝙蝠侠确实非常暂停了杰森作为超级英雄的训练(但这时候已经太迟了)。或许杰森·陶德需要的只是一些蝙蝠侠没法给他的训练。


我们现在可以回到本章开头的问题了:蝙蝠侠训练罗宾的决定是否能够得到道德允许的?无论你基于哪一个特定的伦理视角进行回答,有一件事似乎是很明显的,即在这个问题的情境里,蝙蝠侠是个差劲的义务论者,称职的结果论者,以及,最为确定的一点,他是某种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者。介于我们并不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侦探(或者哲学家),我们只能就到此为止了!


 


注释(3):


1、见Barbara Greenleaf所著Children through the Ages: A History of Childhood (New York: McGraw - Hill, 1978)。


2、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James W. Ellington译,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 1993。康德在他的论文《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1799)里给出了一个几乎完全相同的例子,称“一个杀手询问你他意图杀害的对象的位置(该对象正藏在你的房子里)时,你不能对他撒谎”。(这篇论文包含在这个版本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里。)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421页。


4、我们会重点关注杰森,因为他出身街头混混(至少在《无限地球危机》之后的故事线中如此),且其故事以悲剧终结(1988年A Death in the Family)。


5、杰里米·边沁:《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1781),Buffalo, NY: Prometheus Books, 1988;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1863),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2002。


6、关于功利主义为“利用他人”辩护的内容,参见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Cambridge: Cambridge Univ. Press, 1993。康德对这一立场持强烈反对态度,要求人绝不能仅仅被当作达成目的的手段,而不同时被当作目的本身(《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429页)。


7、二十世纪美德伦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就是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在他影响深远的著作《追寻美德》(Notre Dame, IN: Notre Dame Press, 1984)当中定义“性格”为角色和人格的融合(第28页)。换句话说,性格的整体由“某人会做什么”、“某人可能有怎样的工作、职业或天职(calling)”、“某人的潜在倾向、欲望和态度”组合在一起构成。麦金太尔注意到,构成“伦理”的希腊语词根和构成“道德”的拉丁语词根都能够被大致翻译成“有关性格”(第38页)。


8、见柏拉图:《理想国》,G. Grube译,Indianapolis: Hackett, 1992。在柏拉图之前,中国哲学家孔子(前551-前479)的作品中也常常被认为在美德伦理学的范畴之内。荷马(前七世纪)的作品也对美德伦理学传统有所贡献,但其为美德伦理学立场辩护的形式表现为诗歌,而不是哲学著作。


9、麦金太尔的《追寻美德》一直在试图批判现代世界的伦理学。玛莎·娜斯鲍姆的《善的脆弱性》(Cambridge: Cambridge Univ. Press, 1986)争论性更弱,而是试图阐明美德伦理,这种尊重人类脆弱性的伦理是什么样的。迈克尔·斯洛特的《从道德到美德》(Oxford: Oxford Univ. Press, 1992)试着为20世纪初的伦理思潮“重回美德”运动进行概述和辩护。


10、请于本书中Ananth和Dixon创作的章节寻找更多关于“成为蝙蝠侠”这一决定的伦理学讨论。


 


(1)原文Act only according to that maxim [the rule I propose tofollow] whereby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law.其中[]内的部分(“我打算遵从的准则”)很可能为原作者加注。由于康德的绝对命令原则早有前人翻译,我就直接使用了网络通行版本的译文,但并未查到该翻译出处,如有知道的朋友请务必告知。


(2)康德确实讨论过“是否应该帮助他人”这一话题,但根据我和校对君查到的资料,他仅仅驳斥了不帮助他人的做法,而没有明确地回答是否无论如何都应该帮助他人。


(3)原文After all, Jason Todd was famously bludgeoned to death bythe Joker.这很显然是作者的错误,我们都知道他并没有直接被打死,是死于后来的爆炸。


(4)作者在此引用的学者观点和作品当中,得到译介的部分我将尽量使用标准/通行的中文翻译,而其他并没有中文版本的部分,以及所有作品的出版信息,我都将保留原文,以便有需要的各位查找原始文本。此外,由于我本人并不持有这些被引用的文献,无法查证,因此所有卷数或页数的表述,无论是否翻译成中文,均以相应的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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